案情介绍
2023年,位于A省的某化工集团因废水处理设施故障,导致含有重金属的废水通过地下暗河流入相邻的B省,造成B省某饮用水源地污染。B省生态环境厅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并处罚款100万元的决定。化工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均在A省,B省生态环境厅无权管辖。B省生态环境厅主张污染结果发生地在B省,其依法具有管辖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的管辖权认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污染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1. 污染结果确凿发生在B省饮用水源地,B省属于污染结果发生地;2. 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 跨区域污染案件管辖应以及时有效制止污染、保护公共利益为原则。因此,B省生态环境厅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同时,根据区域联防联控机制,B省应当及时通报A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涉诉结果
一、驳回化工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二、确认B省生态环境厅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三、责令A、B两省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四、案件受理费由化工集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