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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

自然资源行政许可 信赖利益保护

自然资源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

案情介绍

2019年,某矿业公司依法取得某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公司投入资金3.5亿元进行矿山建设和设备购置。2023年,自然资源厅以"该区域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为由,作出撤销采矿许可证的决定。矿业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其基于行政许可已产生重大信赖利益,请求撤销该决定或给予全额赔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自然资源行政许可撤销中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平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及《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经审理查明:1.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确属重大公共利益需要;2. 矿业公司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有效,且已投入巨额资金;3. 自然资源厅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未考虑过渡期安排,程序存在重大瑕疵;4. 撤销决定未明确补偿方案,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涉诉结果

一、确认自然资源厅撤销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自然资源厅在六个月内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三、补偿范围包括直接投入损失3.5亿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成本;四、案件受理费由自然资源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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