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某县人民政府为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决定征收某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50亩。县政府在未进行土地现状调查、未听取村民意见的情况下,直接按照三年前制定的补偿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村民小组认为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法保障村民长远生计,且未考虑土地增值收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法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 未依法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 未听取被征地村民意见;3. 补偿标准未考虑近三年土地市场价格上涨因素;4. 未按规定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涉诉结果
一、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二、责令某县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重新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