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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

"一事不再罚"原则 连续违法行为中的适用

"一事不再罚"原则连续违法行为中的适用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建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遂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2023年3月,生态环境局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在同一排污口实施相同类型的超标排放行为,遂再次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建材公司不服第二次处罚,认为该行为属于前次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行政机关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连续违法行为的认定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边界。经审理查明:1. 建材公司在第一次处罚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2. 第二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与第一次属同种类违法;3. 行政机关在第一次处罚时已明确责令限期整改;4. 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溯时效。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且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行政机关作出第二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涉诉结果

一、驳回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维持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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