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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劳动纠纷

劳动者垫付费用

案情介绍

王某系某餐饮公司店长,2023年3月至5月期间,因公司财务流程繁琐,应区域经理要求,多次垫付门店食材采购款、设备维修费等共计38,600元。王某垫付时均通过微信向经理确认,并保留了所有付款凭证和发票。后王某离职,要求公司返还垫付款项,公司以"未经正式审批流程"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垫付费用的返还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王某垫付的费用均用于公司经营所需,且事先获得管理人员确认,公司与王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公司作为实际受益人,应当返还垫付款项。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不能对抗善意垫付费用的劳动者,其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涉诉结果

一、某餐饮公司返还王某垫付款项38,600元;二、公司支付王某垫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1,850元;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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