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8年8月1日入职A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离职。后A公司在审核李某工资发放情况时,发现李某2021年6月份工资多发放4000元,遂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李某返还多发放的工资4000元,实质上是对李某2021年6月份的劳动报酬存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诉结果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李某于2018年8月1日入职A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离职。后A公司在审核李某工资发放情况时,发现李某2021年6月份工资多发放4000元,遂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李某返还多发放的工资4000元,实质上是对李某2021年6月份的劳动报酬存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