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蔡某到乙公司看房,聊天过程中,蔡某告知乙公司并非本市户籍,不具备购房资格。乙公司告知蔡某可以通过办理人才证件的方式获取购房资格,并告知了蔡某获取人才证件的方式。蔡某遂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支付了定金和首期购房款。之后乙公司称因购房政策调整,蔡某无法取得购房资格,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对退款一事协商不成,蔡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解除《认购书》,要求双倍退还定金,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蔡某不具备购房资格《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认购书》。《认购书》解除后,乙公司应退还定金及购房款。现乙公司拖延至今仍未退款,应当承担给蔡某带来的利息损失。蔡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签订《认购书》,对此存在过错;乙公司在签署《认购书》时并未对蔡某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进行审慎审查,其对蔡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应为明知,亦存在过错。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应对各自损失负责,蔡某要求乙公司双倍退还定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涉诉结果
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蔡某返还购房款(含定金)3686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48623 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