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就一块坡地,签订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针对租期、租金、租赁方式均做了明确规定。随后,被告将该涉案土地转租给案外人。 从 2019 年 8 月起,被告一直拖欠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只能向被告发送律师函,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向被告寄送律师函。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合同已解除。至于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原告提供的邮件只能看到寄出时间,无法确定被告退件时间。原告主张之前被告所拖欠款项为租金,之后所拖欠款项为场地占用费,因本院已支持及确认原告寄送律师函行使合同解除权,原告的上述主张不损害被告的权益,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导致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拖欠租金的利息,合理有据,该计算日期不损害被告权益,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迟延交纳租金及场地占有使用费,情节严重,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符合法 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及时将案涉场地交还原告管业。
涉诉结果
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解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