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黄某于1993年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因某房地产公司于第三方公司有工程项目合作关系,第三方公司在1994年10月至2004年6月期间为黄某缴纳社保,自2004年7月起由某房地产公司为黄某缴纳社保。2019年1月25日,某房地产公司已黄某违反国家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基本准则要求为由解雇黄某,黄某要求确认自1993年12月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广州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6万多。
法院认为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及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某房地产公司工商档案资料中的1998至2000年度的年检报告书中均显示有联系人黄某的名字,2000年5月建设银行业务申请表中显示某房地产公司全权委托黄某预留公司密码,2002年至2004年度工资袋也显示某房地产公司向黄某支付工资的情况,另证人在仲裁期间也出庭作证,以上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反映在2004年7月1日订立劳动合同前,黄某已为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的事实,某房地产公司虽然提供了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及会计证书反驳,但不足以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且从工商档案中的会计报表附注反映,第三方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业务往来,黄某的解释有一定合理性。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公司存在业务往来,黄某的解释有一定合理性。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黄某的入职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3年12 月31日,故法院确认黄某的入职时间为1993年12月31日。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黄某以个人身份出庭作证,无需经得某房地产公司同意。黄某根据案外人林某的委托向某房地产公司当时的董事及总经理林某转账支付房款,不属于职务行为。另某房地产公司与林某签订的认购书上有房款已全部付清的手写字样,视为认可黄某的转款行为,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是事后添加,但未能提供其持有的认购书进行反驳,且另案中林某已承认收到该款并用于工程建设。综上,某房地产公司主张黄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涉诉结果
黄某与与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于1993年12月起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广州某房地产公司需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68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