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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劳动纠纷

第三人侵权工伤保险责任重合

案情介绍

李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2023年4月在送货途中被第三人张某驾驶的货车追尾,导致腰椎骨折。经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李某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12万元。李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以已获第三人赔偿为由拒绝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差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劳动者能否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可重复获得。本案中,李某已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涉诉结果

一、某物流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000元;二、某物流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56,000元;三、扣除已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医疗费赔偿后,某物流公司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0元;四、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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