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系某建筑公司钢筋工,2022年11月在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坠落,导致脊柱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月平均工资为8200元,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在赔偿协商过程中,公司主张按本市平均工资的60%计算残疾赔偿金,而张某要求按其本人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应以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公司主张按本市平均工资计算缺乏法律依据。张某月工资8200元高于本市平均工资,应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各项残疾赔偿金。
涉诉结果
一、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400元(16个月×8200元×75%);二、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46000元(30个月×8200元);三、公司支付张某伤残津贴每月4920元(8200元×60%),至其达到退休年龄;四、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