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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劳动纠纷

劳动者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案情介绍

王某系某医疗器械公司采购经理,负责高值医疗耗材采购业务。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期间,王某与某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李某串通,通过以下方式损害公司利益:1. 虚增采购单价,将市场价格为150元/套的耗材提高至230元/套采购;2. 伪造验收单据,虚构采购数量,将实际收货1000套记为1500套;3. 收受李某提供的回扣,共计85万元。公司内部审计发现异常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证实了上述事实。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王某作为公司采购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与供应商恶意串通,通过虚增价格、虚构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构成严重违反忠实义务和职业道德。李某作为交易相对方,明知王某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仍积极配合并给予回扣,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当就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诉结果

一、王某与李某向某医疗器械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二、王某向公司返还违法所得85万元;三、确认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四、案件受理费、审计费等诉讼费用由王某、李某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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