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月薪12000元。2023年9月,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陈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在仲裁诉讼期间(共计5个月),公司拒绝安排陈某工作且未支付工资。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该期间的误工损失。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误工损失承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导致陈某在5个月内无法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该损失与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司应当参照陈某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赔偿其误工损失。
涉诉结果
一、确认某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二、公司支付陈某5个月误工损失60000元;三、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四、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