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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劳动纠纷

管理行为侵犯人格权

案情介绍

周某系某科技公司程序员。2023年6月,公司以其电脑中存在游戏程序为由,认定周某"严重违纪"。在未通知周某的情况下,公司保安强行搜查其个人储物柜,并在全体员工微信群中发布通报,称周某"屡教不改、品行不端",引发大量员工围观评论。后经查证,游戏程序系前离职员工遗留。周某因此事患重度抑郁症,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管理行为是否构成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侵害劳动者人格尊严。本案中,公司在无明确依据情况下强行搜查私人储物柜,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在事实未核实前公开发布贬损性言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该系列行为已超出正常管理界限,直接导致周某精神健康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涉诉结果

一、某科技公司在公司范围内发布书面致歉声明;二、公司支付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三、公司承担周某心理咨询费用6000元;四、撤销对周某的违纪处分决定;五、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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