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货物买卖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原告提出购买了底层腻子粉、瓷砖胶、石膏等装修材料。2020年7月20日8时41分,被告向原告发送:“老板,计算一下,我总共欠你多少货款?”原告回复:“你欠我实数是24,497元,开单总数是26,209元,你什么时候能付清货款?”2020年8月29日17时36分,原告发送:“老板,今天已经29日了,货款能支付了吗?小孩上学要交学费。”被告于次日回复:“因为资料和发票交上去晚了,所以货款还没有批下来,要等晚点。”2020年10月11日8时45分,原告发送:“货款总数欠我26,284元。”被告回复:“知道,正在和公司沟通,看看什么时候可以向你支付货款。”2021年2月24日17时24分,原告发送:“开单是25,979元,实收24,422元,尚欠货款16,422元(24,422元-8,000元)。”被告回复:“这个重新改完发回给我。”原告发送:“这个总数是对的。”被告回复:“你改完发给我对一下。”原告回复:“不用改,就是发给你文件的总数,麻烦清明支付货款,谢谢。”
二、货款支付情况。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13日支付了货款8,000元,尚欠货款16,422元(24,422元-8,000元)。
三、其他。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由此向该所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向其购买了底层腻子粉、瓷砖胶、石膏等装修材料,现尚欠货款16,422元未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抗辩,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6,422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4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7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超过上述法定标准,属于原告自行处分诉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涉诉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16,4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4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2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