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库
民事

不当得利纠纷

网络交易支付宝转账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17日,原告在进行网络交易活动中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元,该款项未达到支付宝收款账户。经查看支付宝交易记录,发现该款项支付到被告支付宝账户。原告未与被告进行交易,更未接受被告的商品或服务,其与被告不相识,双方亦没有交易往来。

法院认为

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账户支付10000元,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不相识亦没有交易往来,被告获得该款项是不当得利,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举证证实其收取该款项的法律依据,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涉案10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涉诉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000元给原告。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人事等领域,为客户提供极致的专业法律服务。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4003-4004室
020-87001270
xinshilawyer@163.com

服务领域

  • 民商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事
  • 劳动人事
  • 知识产权
  • 常年法律顾问

免费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随时为您服务。

立即咨询

关注微信公众号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版权所有 © 2025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粤ICP备2023038737号 |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11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