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9月17日,原告在进行网络交易活动中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元,该款项未达到支付宝收款账户。经查看支付宝交易记录,发现该款项支付到被告支付宝账户。原告未与被告进行交易,更未接受被告的商品或服务,其与被告不相识,双方亦没有交易往来。
法院认为
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账户支付10000元,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不相识亦没有交易往来,被告获得该款项是不当得利,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举证证实其收取该款项的法律依据,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涉案10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涉诉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000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