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A公司承租B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办公室,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所有A公司非固定、非嵌入、可移动的物品由其自费搬出;逾期超过十五天未迁出物业的,视为A公司同意放弃其放置在物业内所有财物所有权。后A公司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支付租金,B公司按约收回物业。后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涉案物业内的电器与家具。
法院认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返还其诉求中的电器与家具,应首先证明其为上述涉案物品的所有权人,且被告非法占有了上述涉案物品。首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物品为其购买及所有;再次,原告A公司未及时与被告就涉案物业内物品进行清点与搬运,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已视为放弃其放置于涉案物业内物品的权益。综上,原告既不能证明其为诉求中列明的涉案电器与家具的所有权人,也不能证明被告非法占有了上述物品。
涉诉结果
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