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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合伙协议、清算、退伙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4日,叶某与郭某、朱某签订了《甲乙丙合作协议书》,约定叶某出资30%,郭某出资50%,朱某出资20%,由郭某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并约定郭某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根据上述协议,三方共同成立了一家美甲美睫美肌管理店。然而,在经营该店铺的过程中,郭某和朱某拒绝叶某检查日常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的要求,拒绝向叶某披露店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增资扩股等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重大事务上,两人也无视叶某的合伙人权利,擅自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两人还在叶某无过失的情况下,使用贬损性语言降低叶某的人格评价,对叶某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朱某和郭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叶某的合法权益,叶某和朱某、郭某之间也丧失了作为合伙人应有的尊重与信任,直接导致合伙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伙目的已无法实现,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据叶某与朱某、郭某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所示,三方自2019年6月7日起发生纠纷,后叶某于8月5日向朱某、郭某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朱某、郭某于8月6日收到,且据手写记账本所示,两被告后续有继续经营该店铺,故叶某诉请其自2019年8月6日退出三人合伙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涉诉结果

确认叶某退出其与朱某、郭某之间的合伙关系,朱某和郭某向叶某退还合伙财产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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