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姐姐A与弟弟B在2010年协商一致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房屋首付款项来主要源于父母亲资助,一部分姐姐支付,同时姐姐A已经参加工作,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因此剩余款项通过公积金贷款,弟弟B次年工作后,按月转账至姐姐还贷账户偿还银行贷款。2021年姐弟因无法就房屋份额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分割。姐姐主张,案涉房屋公积金贷款该出资是其向公积金贷款中心获得的贷款,并且支付支付给开发商,姐姐已经完成了自己对案涉房屋的出资。此后还款行为属于债务,而不应认定为出资。而且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父母主张的赠予没有证据证明。弟弟主张,案涉房屋首付款是父母出资,并且是单独赠与其,诉讼中弟弟还把剩余贷款一次性偿还,以争取占比更多份额。
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份额的认定。虽然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购买的出资情况没有争议,但鉴于姐姐A与弟弟B是同胞姐弟,为家庭共有成员的关系,且涉案房屋查册表显示共同方式为共同共有,双方未曾就涉案房屋的份额进行过约定,因此,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均等分配和双方的出资情况以及对涉案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据双方对涉案房屋出资情况、双方父母出庭表示其支付首期款是作为弟弟B的个人赠与等情况,再结合上述分割房屋的考量因素,酌情确定弟弟B享有涉案房屋80%的产权、姐姐A享有20%的产权。
涉诉结果
弟弟B享有涉案房屋80%的产权、姐姐A享有20%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