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某系某制造公司操作工,2023年3月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手,经鉴定为工伤八级。治疗期间,公司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赵某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6200元,要求公司按该标准补足停工留薪期6个月的工资差额。公司辩称赵某提供的工资流水包含加班费,不应计入计算基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其中"原工资"应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加班费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计算基数。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涉诉结果
一、某制造公司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8600元;二、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500元;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