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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劳动纠纷

劳动者保密义务

案情介绍

陈某原系某生物制药公司研发总监,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其接触的核心技术资料属于商业秘密。2023年2月陈某离职后,公司发现其将涉及抗癌药物研发的关键技术资料储存在个人设备中,且在其入职新公司后,该公司随即开展了类似技术路线的研发。原公司提起诉讼,主张陈某违反保密义务,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计算。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劳动合同约定,陈某作为研发负责人,明知相关技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仍在离职后非法保存并使用,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鉴于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精确计算,综合考虑涉密信息价值、陈某主观过错、研发成本及可能获利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涉诉结果

一、陈某立即删除并返还全部涉密资料;二、陈某向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三、禁止陈某在一年内从事相关技术研发工作;四、驳回某生物制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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