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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劳动纠纷

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损害

案情介绍

王某系某快递公司快递员,2023年8月在派送快递途中,因超速驾驶公司电动三轮车不慎撞伤行人李某,造成李某骨折及手机损坏。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要求快递公司及王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8万元。快递公司认为王某系个人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作为快递员,在派送快递期间发生事故,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行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追偿权的行使需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不宜将全部责任转嫁给劳动者。

涉诉结果

一、某快递公司赔偿第三人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二、某快递公司可向王某追偿1.5万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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