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林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设计公司担任创意总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0月,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林某认为解除行为违法,在劳动仲裁支持其请求后,公司仍拒绝恢复劳动关系。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中,经审查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确属违法,且林某在仲裁、诉讼中持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虽然公司主张岗位已被撤销,但该情形系公司单方造成,不能成为拒绝继续履行的正当理由。
涉诉结果
一、确认某设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二、双方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公司支付林某自违法解除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损失共计126,000元;四、公司为林某补缴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