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月薪15000元。2023年6月,公司在未与陈某协商的情况下,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将其月薪降至10000元。截至2023年9月,公司累计拖欠陈某工资及奖金共计85000元。陈某多次催要无果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单方降薪的效力认定及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在未与陈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降薪,违反法律规定,该降薪决定无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劳动报酬,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已采取相应措施与劳动者协商或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其行为已构成无故拖欠劳动报酬。
涉诉结果
一、确认某科技公司单方降薪行为无效;二、公司向陈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奖金共计85000元;三、公司向陈某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21250元;四、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