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周某于2020年入职某零售公司担任店长,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A市某购物中心门店。2023年8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要求周某前往距离原工作地点50公里的B市新开门店工作,并拒绝提供交通补贴和住宿安排。周某因通勤时间过长、家庭照顾困难拒绝调动。公司遂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周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合法性认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公司将工作地点变更至50公里外,已构成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变更。公司未能证明变更的合理性,也未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其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涉诉结果
一、确认某零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二、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元;三、公司为周某办理解除手续并出具解除证明;四、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