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5月,王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工作时发生工伤,导致右手骨折。在王某住院治疗期间,公司负责人带领数人前往医院,以"不签字就不支付医疗费"相要挟,迫使王某在未阅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王某的岗位调整为门卫,薪资由原来的每月8500元降至3500元。王某伤愈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协议是否构成胁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公司利用王某受伤住院、急需医疗费的困境,以停止支付医疗费相要挟,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该行为已构成胁迫。涉案协议内容明显损害劳动者权益,违背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涉诉结果
一、确认《工伤赔偿协议》及《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无效;二、某建筑公司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补发王某工资差额25000元;三、公司依法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8000元;四、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