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李某欣与李某在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婚生儿子,双方在2016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李某并未按约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后双方分居多年,李某欣发现李某多次出轨,并留有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现李某欣起诉要求离婚,李某欣抚养婚生子,李某按照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应主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本案中坚决要求离婚,提供了报警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照片和《离婚协议》复印件予以证明,对此被告没有到庭提出抗辩意见,亦未举证予以反驳,对离婚问题持放任态度,结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要求儿子李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 9262.8 元,直至儿子年满 20 周岁时止,提供了被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和缴存记录予以证明,李某本人亦表示希望今后和妈妈一起生活。考虑到被告并未对此提出抗辩意见,亦未举证予以反驳,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成长环境稳定、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子女本人意愿和实际需要、本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认为离婚后儿子应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5000 元,直至儿子年满 18周岁时止为宜。
涉诉结果
李某欣与李东判决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欣抚养,李某每月支付5000圆的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