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6月23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谈及婚嫁。为表达诚意及促成婚姻,张某于双方开始共同居住前后,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等方式,累计向刘某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54000元。同年6月26日,双方在张某家中开始同居生活。然而,同居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屡发矛盾,关系迅速恶化,仅共同生活数日后便无法继续。2023年7月1日,双方关系破裂,刘某随后向张某返还了35200元。后因剩余款项的返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剩余的18800元。刘某则辩称,该笔款项系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销及张某自愿赠与,并非彩礼,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向被告支付的54000元款项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该彩礼给付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被告继续占有该彩礼款缺乏合法依据,依法负有返还义务。关于返还数额,综合考虑双方已短暂同居生活、部分款项可能用于共同消费、被告已主动返还部分款项等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被告应再行返还9000元。原告主张全额返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涉诉结果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彩礼款人民币9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