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库
婚姻

婚宴酒席、赠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一对年轻夫妻莫先生和黄女士刚工作不久并无太多积蓄,为了举办婚礼,男方莫先生及父母与爷爷商量,婚礼婚宴的酒席钱让经济稍微宽裕的爷爷支付,但是并没有签署书面的借款协议。结婚不到一年时间,男方双方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及依法分割财产、债务。其中对于办婚礼酒席债务共155656元,男方认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予以分割,女方认为是长辈对晚辈的赠予,不应当分割。

法院认为

男女双方举办婚礼酒席债务共155656元,男方爷爷没有任何支付义务且已经明确向法庭说明不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也无证据证明赠予,故该笔款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涉诉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向其爷爷偿还,女方向男方支付77828元补偿。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人事等领域,为客户提供极致的专业法律服务。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4003-4004室
020-87001270
xinshilawyer@163.com

服务领域

  • 民商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事
  • 劳动人事
  • 知识产权
  • 常年法律顾问

免费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随时为您服务。

立即咨询

关注微信公众号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版权所有 © 2025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粤ICP备2023038737号 |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11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