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2023年3月,公司发现张某同时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另一家科技企业任职,担任兼职技术顾问,并提供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证据。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终止双重劳动关系。张某拒绝后,公司以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兼职行为未影响本职工作,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合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该行为本身已违反忠实义务,公司要求其改正具有正当性。在公司明确提出改正要求后,张某拒不终止兼职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涉诉结果
一、确认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二、驳回张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