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某(女)与钱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某诉称,钱某长期酗酒,酒后多次对其实施殴打行为。2022年至2023年期间,赵某先后三次报警并就医,诊断结果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公安机关曾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但钱某未有改变。2024年1月,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主张子女抚养权,并要求钱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是否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提交的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及公安机关告诫书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存在长期家庭暴力事实。该行为严重侵害原告人身权益,破坏夫妻感情基础,且经告诫后仍未改正。庭审调解中,被告未能真诚悔过,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家庭暴力行为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且施暴方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照顾请求,予以支持。
涉诉结果
一、准予赵某与钱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三、钱某向赵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法对赵某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