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王某于2022年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及存款等遗产。王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再婚妻子李某,未保留其与前妻所生之子张某的份额。张某系智力残疾三级,无固定生活来源。张某起诉要求继承适当遗产,李某则主张应按遗嘱继承。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效力与特留份制度的适用。被继承人王某虽立有遗嘱将其财产全部赠与李某,但张某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特留份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某的遗嘱未保留张某的必要份额,该部分内容无效。综合考虑张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遗产价值,应当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涉诉结果
一、被继承人王某名下房产由李某继承,但李某需向张某支付折价款30万元;
二、被继承人王某名下存款20万元由张某继承;
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