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7年,李某以个人名义支付首付款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共计38万元。2023年李某起诉离婚,王某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李某则认为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性质认定。涉案房屋系李某婚前购买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本息3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综合考虑房屋现值、婚后还贷情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王某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涉诉结果
一、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王某婚后共同还贷补偿款28万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