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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婚前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态转化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刘某(男)于2019年登记结婚。王某在婚前(2018年)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20万元的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21年,双方协商一致将该房屋出售,获得售房款150万元。随后,他们使用这笔15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另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改善型住房,并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共同登记了产权,剩余的150万元办理了银行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2024年,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第二套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或者确认其对这套房屋享有150万元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的权益。刘某则主张,该房屋是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财产转化后性质的认定。王某用其婚前房屋出售所得150万元支付婚后所购房屋首付款,该笔款项系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性质并未改变。虽然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但此行为应认定为财产形式的转换而非赠与。故该房屋中对应于150万元首付款及其增值部分仍属王某个人财产,剩余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先行扣除王某个人财产部分。

涉诉结果

1. 准予双方离婚;

2. 确认第二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对该房屋享有其婚前财产转化的150万元首付款及其所对应增值部分的权益;

3. 该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在扣除剩余银行贷款后,向王某支付其个人财产部分及应分得的共同财产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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