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孙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诉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性格暴躁,多次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原告曾于2022年8月、2023年3月两次报警,派出所均出警处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5月,原告在一次冲突后至医院就诊,病历记载其存在多处软组织挫伤。此后,原告带儿子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2024年1月,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予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3.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而被告李某却当庭否认实施家庭暴力,辩称夫妻间仅系正常争吵,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报警记录、医院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多次对上诉人实施殴打行为,造成上诉人身体伤害,该行为已构成法律认定的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被上诉人的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夫妻感情,且经调解未能和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鉴于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婚生子应由上诉人直接抚养。同时,被上诉人的家庭暴力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的离婚及损害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涉诉结果
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孙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并享有探望权;
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