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朱某(男)于2023年协议离婚。在协商离婚过程中,朱某为促成离婚协议达成,亲笔书写《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朱某自愿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杨某另行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作为对杨某多年来为家庭付出的补偿。"双方据此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朱某支付了首笔10万元后,以该承诺系其在"被迫和情绪激动状态下"所写、且该笔补偿"显失公平"为由,拒绝支付剩余20万元。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履行承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承诺书》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朱某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承诺与离婚身份关系解除构成整体安排,朱某以情绪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诚信原则,朱某应按照承诺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涉诉结果
1. 被告朱某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
2. 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剩余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