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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离婚纠纷

不安抗辩权

案情介绍

原告周某(男)与被告徐某(女)于2023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房产归徐某所有,徐某则需向周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在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双方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房屋已登记至徐某一人名下。然而,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周某通过可靠渠道获悉,徐某正积极联系中介意图出售该房屋,且已有意向买家,徐某此举可能致使自身丧失支付能力,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周某立即书面通知徐某,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折价款,并要求徐某提供相应担保。徐某对此不予理会,并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以周某未按约支付折价款为由,反诉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周某中止支付房屋折价款是否构成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在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本案中,双方约定"先过户、后付款",徐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立即着手出售该房屋,该行为将导致其责任财产发生显著变化,足以对周某实现80万元折价款债权的期待构成实质性风险。周某据此中止履行并要求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约。徐某未提供适当担保,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对徐某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涉诉结果

1. 确认原告周某行使不安抗辩权成立;

2. 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房屋折价款80万元;

3. 驳回被告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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