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经济问题矛盾不断。自2022年起,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彻底破裂。2024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处理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法院依法通过张某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全部诉讼文书。张某在收到文书后,仅通过电话向法官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不会出庭",其后便不再接听电话。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张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张某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基于原告王某提交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被告长期未直接抚养子女且未到庭陈述抚养意愿,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出发,由原告直接抚养更为适宜。被告应当支付相应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原告主张的离婚及子女抚养方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涉诉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并享有每月两次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