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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民间借贷纠纷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举证责任分配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持有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借款人处由被告李某(男)一人签名。该笔借款发生于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因李某未能按期还款,赵某将李某及其配偶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赵某主张,该借款是李某因家庭装修及子女教育所需而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辩称,其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李某也从未将款项用于家庭生活。王某提交证据证明,家庭装修费用主要来源于夫妻积蓄,且子女就读公立学校,教育开销有限。她认为,该债务实为李某个人用于网络赌博,并提供了一些李某与朋友讨论赌球的聊天记录作为旁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30万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该笔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赵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应认定为李某个人债务,王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涉诉结果

1. 被告李某个人承担30万元借款的本息偿还责任;

2. 驳回原告赵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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