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库
婚姻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个人名义经营性债务

案情介绍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男)于2022年5月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向李某发放贷款人民币80万元,用于其名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该笔债务发生于李某与配偶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因李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亏损,未能按约偿还贷款本息,银行遂将李某及其配偶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某辩称,其对李某的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李某从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某本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家庭日常开支均由其工资负担,李某的经营所得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王某认为,这属于李某的个人经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80万元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现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配偶王某对该借款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亦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其要求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债务应认定为李某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

涉诉结果

1. 该笔80万元的债务为李某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负责清偿。

2. 驳回银行要求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人事等领域,为客户提供极致的专业法律服务。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4003-4004室
020-87001270
xinshilawyer@163.com

服务领域

  • 民商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事
  • 劳动人事
  • 知识产权
  • 常年法律顾问

免费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随时为您服务。

立即咨询

关注微信公众号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版权所有 © 2025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粤ICP备2023038737号 |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11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