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男)与被告赵某(女)于2023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生子陈小某(8岁)由女方赵某抚养,男方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男方享有探望权,可于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末将孩子接回其住所,寒暑假各有半数时间由男方陪伴。"离婚后初期,赵某尚能配合陈某行使探望权。但自2024年初起,因双方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加之陈某再婚,赵某便开始以各种理由(如孩子需要上兴趣班、身体不适等)拒绝或阻碍陈某按约定接走孩子。在连续三个月未能正常行使探望权后,陈某与赵某沟通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探望权并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探望权条款的履行问题。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维系其与父母双方的正常情感联系。涉案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仅负有容忍义务,更应积极创造条件协助对方实现探望。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按约行使探望权,已构成违约且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性,法院确认继续按原协议约定方式履行。同时强调,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如确需调整探望方式,双方应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不得擅自阻挠正当探望。
涉诉结果
1. 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赵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全面履行协助陈某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2. 明确告知赵某,若其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依法采取包括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在内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