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广州某公司承包清远某街道工程,并按照某街道的要求完成施工及提交了结算文件,并在2017年完成了验收。之后,广州某公司提交结算文件至清远某审核中心进行财政审核,2020年初清远某审核中心就涉案工程作退审处理。之后,广州某公司就案涉工程申请了造价鉴定,并要求清远某街道支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
原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被告交付了结算文件,被告应当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以未能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为由,主张没有达到结算条件不存在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义务,显属无理,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对此依法应予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向被告交付竣工工程的造价结算,经本院依法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意见为728539.84元,不存在鉴定程序上违法、审查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规章错误或处理不当的情形,本院予以采信。
涉诉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工程款572138.06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偿付该款利息。
2. 原告付出的工程造价鉴定费16000 元,由被告负担,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