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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介绍

某制造企业将价值500万元的生产设备出租给某商贸公司使用,后因商贸公司拖欠其他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商贸公司名下全部财产,法院查封并拟拍卖该制造企业出租的生产设备。制造企业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委托法律顾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服务过程

案件评估阶段:

- 分析租赁合同效力及设备所有权归属

- 评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

- 确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事由

- 制定确权与排除执行并行的诉讼策略

证据组织阶段:

- 收集整理设备购买发票、产权证明

- 完善融资租赁合同及履行证据

- 固定设备交付凭证及租金支付记录

- 准备设备特定化及可识别性的证据材料

诉讼实施阶段:

- 提出确认设备所有权及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

- 论证设备不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法律依据

- 应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

- 申请诉讼期间中止执行的保全措施

专业支撑阶段:

- 聘请技术专家出具设备特定化鉴定意见

- 组织法学专家论证所有权保留法律适用

- 指导企业完善资产风险防控体系

处置结果

法院经审理支持原告诉请:

1. 确认案涉设备所有权归属于制造企业

2. 停止对该设备的强制执行程序

3. 解除对案涉设备的查封措施

4.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通过本次诉讼,企业成功保全核心生产设备,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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