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玻璃制品。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9月26日,甲公司分27批次向乙公司送交玻璃制品。甲公司每次送货的销售凭证约定了付款时间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均有乙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法院认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分27批次供应玻璃制品货物,乙公司均予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甲公司提供《对账单》证明双方确认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诉请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和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现甲公司主张部分货款每日按 0.06%(即年利率 21.9%)或按 0.042%(即年利率 15.33%)给付违约金,由于存在部分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况,故本院酌情统一调整为按同期中国人民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
涉诉结果
乙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267124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2年4月22日为269597.52元,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货款本金26712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