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合作多年,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累计付款。双方一直未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被告无力支付货款,遂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但是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 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作 为买方,收货后未全面履行的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被告签名确认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亦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涉诉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