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广州某油墨公司与广州某皮包制品公司签署油墨买卖合同,广州某油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油墨发货至广州某皮包制品公司处,广州某皮包制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此,广州某油墨公司将广州某皮包制品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广州某皮包制品公司支付货款以及货款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某油墨公司与广州某皮包制品公司签署油墨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广州某油墨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发货义务,广州某皮包制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广州某皮包制品公司应向广州某油墨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合计57359.8元。
涉诉结果
被告广州某皮包制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油墨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合计57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