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肖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周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还款利息,后周某在2021年10月25日向肖某邮寄《催款函》,要求肖某在期限内还款。
法院认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贷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周某可随时要求返还;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利息,自原告周某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涉诉结果
被告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某偿还借款 300000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 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