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萧某因为生意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110万元,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每月偿还款项约2万元,并且签署了收据,确认已经收到借款110万元。但是借款合同及借据出具后,萧某并没有足额收到陈某支付的款项,萧某在按月还款实际收到本金后,陈某仍要求萧某继续还款,陈某拒不同意,因此萧某向公安报案已经立案侦查。刑事侦查中,陈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萧某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但所涉款项在被告萧某涉嫌被诈骗一案的报案范围内,且现公安局也已立案受理,因此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因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涉诉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