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黄某就职于某贷款公司,该贷款公司通过贷款协议向贷款人发放贷款后,再让贷款人将砍头息及其他服务费支付至贷款公司指定账户。报案人曾通过黄某向黄某所在公司办理此类贷款并实际取得约定贷款款项。后报案人因个人原因让黄某为其介绍其他同类型贷款公司。于是黄某应要求为其介绍了A贷款公司,报案人向该贷款公司办理了同类贷款,并在取得贷款款项后向黄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报案人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提出控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黄某及A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构成诈骗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承办人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辩护人,在会见黄某后,辩护人认为黄某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报案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故辩护人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为黄某申请取保候审,但未获批准。于是辩护人又在侦查机关将案件提交呈捕后第一时间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申请,最终为黄某争取到不予批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服务过程
涉诉结果
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且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