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陈某某与黄某在广州市黄埔区工地道路施工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各自纠集工友多人持钢管、铁锹、木棍在该处相互斗殴。致廖某某、叶某某轻伤一级,黄某轻伤二级,陈某某、陈某、黄某某轻微伤。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黄某某持械打伤了叶某,陈某某持械打伤了黄某某的头部。并以陈某某、黄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人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在接受陈某某亲属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查阅了纸质案卷材料及录像视频,发现关于陈某某是否存在主动纠集工友斗殴等行为存在疑点,经与陈某某反复核实案发经过的细节,辩护人向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从案件事实、罪责刑相适应等多个角度提出陈某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持械),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法律意见。此后,辩护人又多次联系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相关情况,最终检察官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变更陈某某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
服务过程
涉诉结果
黄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